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黔2624民初827号
舒毓发、夏大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被告舒毓发、夏大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624民初827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状要点:一、判令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被告舒毓发、夏大菊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10688221049648178);二、判令被告舒毓发、夏大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清偿金融借款本金299986.25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10688221049648178)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计至款付清止,其中截至2022年7月7日的利息为3954.25元;(本息合计303940.50元);三、判令被告舒毓发、夏大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支付因追讨该笔借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654元;(以上合计325594.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