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法院
关于审执分离科学配置的制度
为保证案件执行的公正、公开、依法、廉洁的进行,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对审执分离科学配置作出如下制度:
第一条 配置执行权必须遵循分权制衡、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和公开规范的原则,按照审执分立、立执分立、执行裁定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立和执行实施权相对分权的制约机制进行配置。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各类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提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工作,执行局负责立案庭所立各类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第三条 执行局内部根据条件应当分别设置行使执行裁定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部门或相对固定的合议庭。
第四条 执行实施权的内容:
(一)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
(二)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尽最大努力以和解方式结案;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
(五)委托评估、审计、鉴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确定被执行财产拍卖保留价和变卖价格;执行案款支付;执行案款分配;被执行财产变卖;监督拍卖;决定以物抵债等;
重大执行实施行为由全局讨论决定。
第五条 执行审查权的内容;
(一)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而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决。
(二)对当事人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的申请复议,对当事人不服执行法院对其异议作出的裁决的申请复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
(四)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等作出拘留、罚款决定。
执行审查权的行使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