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法院
重要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事项会商、会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确保重要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事项能够及时、快速、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制订本制度。
(一)重要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事项的范围。重要执行案件的范围。重要执行案件,一般是指下列四类案件:
1、在本县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2、被执行人人数较多的案件;
3、被执行人始终不服判决强制执行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上访、自杀、打击报复申请人的案件;
4、 被执行可能暴力抗法的案件。
(二)重大执行事项的范围。重大执行事项,一般是指下列五类事项:
1、对价值100万元以上被执行财产查封、冻结、扣划行为;
2、对被执行人强制腾空、强制搬出的执行行为;
3、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罚款数额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数额30万元以上的执行决定;
4、对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
5、对被执行人拟移送公安机关按拒执罪立案侦查的决定。
二、会商、会诊的组成人员。
成立县法院重要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事项会商、会诊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本院执行专业委员会组成。
三、会商、会诊的提起。
重要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事项的会商、会诊,案件承办人应当先提交执行团队负责人审查,执行团队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交专门委员会会商、会诊的,确定会商、会诊日期,并通知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会商、会诊。执行团队负责人认为不宜提交专门委员会会商、会诊的,报分管副院长,由分管副院长、执行团队负责人讨论决定是否提交专门委员会会商、会诊。
四、会商、会诊的形式。
专门委员会会商、会诊案件,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其次是各位委员发表意见、建议,专门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建议不分职务高低先后顺位,跟案书记员应做好记录工作,每位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记入笔录,会商、会诊的最后结论,只供案件承办人参考,专门委员会对案件不承担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